(一)洛克(John Locke,1632-1704)

自由主義之父

(英國)經驗主義之主要代表者之一(Issac Newtown; David Hume)

早期啟蒙之(社會)契約理論代表人物(Thomas Hobbes; J. J. Rousseau)

主要代表作:Two Treaties of Government(政府二論),1690
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人類理智論),1689

霍布斯

人相互廝殺

政府 = 人民組成 即使腐敗也沒辦法

(一)伏爾泰(Voltaire,1694-1778)

反對封建專制主義

自然神論(反形而上學)

經驗主義

(強調實驗的精神)(反形而上學)

  • (1)反系統思維與經驗科學取向
  • (2)本質論的唯物主義觀與經驗主義的認識論

形上學是由兩種內容組成的,

  • 其一是一切有健全意識的人都知道的,
  • 其二是他們永遠不會理解的。

在方法論上,

  • 伏爾泰與笛卡爾分歧,
  • 傾向採取培根的經驗主義方法。

無知

  • 第一,一般的無知, 即人們對形而上學問題,如物質、精神、靈魂、認識過程、意志、自由等一無所知;
  • 第二、對歷史的無知, 人們對過去的宗教現象和神話故事不可能有準確的知識;
  • 第三,夜郎自大式的無知, 對鄰國沒有較深的理解,自以爲是世界上最高尚的民族;
  • 第四,可笑的無知, 教會對神迹(miracle)和奇物的荒謬崇拜就是一種無知的表現,不過僅僅是無知還好,迫害、偏狹、狂熱比無知更壞。

自然神

「寬容」、「詠自然法則」

自然神論的「鐘錶匠」
他們制定了規律,便放手讓他們永恆地運行

政治

君主制必須以法律為基礎(受洛克)

自然法符合人類利益和理性的法則。這種法律既不在使別人痛苦,也不至於以別人的痛苦使自己快樂。

「人」為核心的文化的歷史哲學觀

歷史哲學也就是文化哲學

由歷史家自己決意的歷史思想,以代替重述古書中所找出的故事

一個真正的歷史學家的本職, 不是為黑暗的過去和現在辯護, 而是要揭露人類統治者的罪惡

一個具有健全理智的人,在讀歷史時主要是糾正歷史的錯誤, 他說: 「我們瞭解這段歷史, 只是為了蔑視這段歷史!」

一個民族的優勢僅僅取決于那些領導

(二)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

順著人性做教育(園丁)

《論科學與藝術》

知識被用於讓人們快樂地生活,而不是讓人們有道德地行動

性格傾向「根源于自然之手」,

知識的作用在用於掩蓋真相

知識與邪惡有關

有利於德性的知識則備受奚落。人民因之受到獎賞的成就並為專門用於好的目的,所以“問題不再是一個人是否誠實,而是他是否精明”

德性與知識之間的逆相關(inverse correlation)缺少了某種東西

自然法

強調理性,也強調相互依賴性

行為主體心中的目標就是自保(self-preservation)。
當他們面對他們的自然環境時便不能單個地存在。一種尋求其他人相伴的本能便產生
人的依賴本性便導致了社會的產生
保護社會的利益,政府是必要的

盧梭接下來便徹底 推翻了 這些自然法的判斷

人類既不愛好群居也不軟弱,而是相當自私和強大的
人類並不沈迷于爭鬥,而是相當和睦的
社會與政府並不會作為對人類狀況進行反思的產物而出現。它們可能是某種很難讓人理解的東西的產物。

歷史進程(盧梭假設的)

德性與無知、將邪惡與知識關聯起來

同時俱有德性和無知 野蠻人是善良的,因為他完全放縱他的自然情感

野蠻人的同情心是非常強烈的

他沒有與其他人交往的本能。因此他是習慣于獨居的

如果一個人很軟弱 經常暴露於他們的社群之中,他就不得不將自己與他們相比較。這當然是一種理性的活動 (培養不同的意識)

如果一個人獲得了成功,那麼他幾乎不會關注其他人,他會認為他們與自己明顯不同
知識是德性逆轉的一個條件,僅僅有利於自己。

理性是同情得以弱化的一個條件

知識是德性逆轉的一個條件,僅僅有利於自己

競爭 -> 思考 -> 發明工具 + 合作 -> 人類社會建立起來了

一旦融入社會,一個人與他人的比較便使得它渴望勝過另一個人

聰明 -> 工具 -> 人手 -> 不平等加劇 -> 過多資源 財產權 -> 同情乾涸

使他人承認自己的重要性 利己之心 -> 不斷增加他們的飾物、裝置以及大大超出他們實際需求的生活設施。-> 藝術和科學

人明顯擺脫了他的天然情感和道德引導,而趨向於非自然的情感,這些非自然的感情又是建立在社會的不平等尤其是所有權的基礎之上的。

2.《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

盧梭從已確立的有關自然法的思想中繼承了自我保護的觀念:但是為了說明社會的發展大大違反了人類本性的這一產物

不平等的情況分為三個階段

  • 私有制+法律 的出現,使富者和貧者分為兩極
  • 在這個階段官職的產生最初是通過選舉,後來利己之心作祟,一部分人成為統治者,蔭及子孫後代,開啟了世襲的權力
  • 暴君,實行暴政,所有的權力集中在一個人手裡。不平等達於極點,人民成為奴隸,服從成為美德,他們的生活中缺乏善的觀念。

(1)人的本質

等級制意味著人類道德感的墮落(道德感在本質上表現為同情)

反對
愛爾蘭人柏克(Edmund Burke, 1729-1797)

《哲學探究》

慾望 為 「作為維繫社會的重要紐帶」

  • 同情心 同情使我們關注人所感覺到的任何事物 同情心本身並不會導致不平等,但它是和導致不平等的慾望同時發生的
  • 模仿 模仿因此“促使我們複製人們所做的任何東西” 模仿得到了野心的補充
  • 野心 野心給一個人帶來了「從超越其夥伴的企圖中產生的滿足感」

文明社會的黏合劑是不平等的原因,而且不平等還根源于天性。

盧梭
不平等在按等級所建立的社會環境中是一種道德墮落

《社會契約論》

公意(general will)

無一例外地平等對待一切公民

“總是趨向於全體及其每一部分的維護與福利”

每一個人都會“服從……他在其下影響他人的條件”
= 正義 正義僅僅是這種平等
vs 個別意願更關心單個行為主體的利益

從制度上確保它實現的方式

(2)自愛與憐憫

兩者都是無意識的感情

  • 自愛是自我保存的前提(同類,遭受滅亡或痛苦時,會感受到一種天然的憎惡)
  • 憐憫是對他人不幸遭遇的同情心。

心靈運動

  • 由理性統轄
  • 屬於前理性或越(beyond reason)的範圍。

盧梭哲學中前理性或越理性的觀念是非常突出的,這種觀念擴展了人類對自己的能力,特別是認識能力的認識界限。在人類認識活動中,除去感受性和理性思維能力以外,還有本能、感情慾望、企求和意志等。

每一個人應該以同其他人完全一樣的方式看待自己

對不平等的態度從批判轉移到建設性的基調上

不平等診斷成為現代社會疾病

解決方式

人們都能得到同等的待遇,有了它,人對人的依附性便不再是可能的了

必須承認人之間不存在差別

他們必須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但 人們在力量和其他一些自然稟賦方面是不平等的

地位上的平等
每一個成員及其所有權利的完全轉讓
每一個人都完全獻出自己,該條件對所有人才都是相同的

轉讓給誰
實體,他被賦予了他們的所有屬性

統治機構由創建他的那些人所組成

他們將權利轉讓給了統治者
他們變成其成員的實體(即是平等了)

人民是平等的,是因為他認為君主和人民是沒有區別的
門第和武力都沒有提供支配他人的權利

自然狀態,不意味著一個人對他人的從屬關係
自然狀態,每一行為主體關心的既然是自我保護,因此就適於選則他或她的自我支配—包括自由意志的能力。

洛克以為,人民有義務按照上帝意願行事
盧梭則主張:自由是成為一個道德的行為主體所必需的

人民達到該目標的主要方式在於他們的力量和他們的自由。
將合作視為提升每一個人都能運用的力量的一種方式

協調合作的利益與自我支配的持續性:約定的(coneventional)自由得以延續,儘管天賦的自由將被放棄。

對於這種交換 盧梭認為,人生來就有獲得他們能夠得到的任何東西。

每一行為主體難道還沒有將他或她所擁有的獨立拱手交給統治者嗎?他們交出了:因而,獨立意義上的自由也消失了。但是,在一個符合公意的實體中,又會出現約定的或公民的自由。這是任何行為主體都不依賴于其他行為體的一個條件。因為對一個共同體的支配來自符合公意的規則,即來自這樣一些規則,他們以對待他人利益相同的方式來處理人民的利益。

新霍布斯主義的設想只是主張
不可靠的獨立來交換一種受保護的自由是值得的

混淆獨立和自由互相排斥
自由不在于為所欲為,而在于不受他人意志的主宰

政治實體

  1. 他從他的欲望的支配下解脫出來了
    因為儘管自然人不受他人的支配,但由於受著欲念和本能的驅使,他們仍然依賴於自然
  2. 依賴於公意所規定的法律
    儘管不再獨立自主
  3. 依賴於這些法律比依賴於他人更可取
  4. 公意的支配就是受自我立法措施的支配 不會為自然和他人所支配。既然他成了自己的主人

依賴

  • 事物的依賴 由於沒有道德屬性,因而對自由無害,而且不會造成邪惡
  • 對人的依賴
    由於不受控制,因而會造成這一切後果
    對人的依賴是危險的。因為這不為任何道德規範所約束 用建立在公意基礎上的法律來取代人

基督教 所宣揚的是忍耐和對世界的漠不關心
公民宗教 在公意中的活動以及對他人的關心相一致的教海來強化政治實體

《社會契約論》

= 政治制度論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處不在枷鎖之中

服從不是無條件的,一但權力遭到濫用,窒息人民的生存,成為他們的枷鎖時,打破這個枷鎖,重新獲得自由,就成為人民不可剝奪的權利

專制制度下,人民沒有什麼權利,所以也不必承擔什麼義務

自然狀態發展到一定階段,會形成人類生存的障礙,逼得人類改變其原始的生存方式,否則就會無法繼續生活下去。人再也不能以孤獨的個人方式存在,要有新的力量,這新的力量就是「共同協作」的社會。於是,人開始「成群」,契約的觀念和「群」觀念是聯繫在一起的。

喪失了天然狀態下的自由,但是得到了社會的自由,這才是社會契約本來的意義

契約遭到破壞,約定沒有得到遵守
個人也就立即恢復了自己原有的天然的自由權利,而不必再服從這個國家

轉讓

「小我」轉讓給社會的「大我」
喪失了天然的自由,但是有社會的「大我」保障我的公民權利
把社會和國家稱做一種政治上的道德人格。「每個人既是向全體奉獻出自己,他就並沒有向任何人奉獻出自己。」受讓者絕對不能是某個人,而是全社會;轉讓後所服從的,不是某個人的意志,而是法律,這法律是所有人的公共意志。

個人讓渡給社會的權利,又以法律的形式重新讓渡給個人。法律就是個人所喪失的東西的等價物,但是法律能以更大的力量保證個人的權利。 (而非主人))

共和國

體現全體個人意願的契約結合形式

法律包含了我的意志
立法權屬於人民

共和國的全體成員都是「主權者」(最高的權利),
「民」的全體就是人民
「民」的個體就是公民

法律只能保證而不能破壞人民的這個權利。

盧梭 反對 這樣的契約
人類運用自己的理性,做出理性選擇的結果,是建立國家的前提

自由

  1. 一,人在自由狀態中是自由的
    這就是他所說的「人生而自由。」
  2. 二,進入社會狀態,而失去這種自由。
    幸好人是能動的,有能力奪回被剝奪的自由,這種自由是人類制訂契約中產生的,屬於社會的自由
  3. 第三,道德的自由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能使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
    自然的自由受個人的力量的限制,
    社會的自由受到公意的限制
    道德的自由卻沒有類似的任何限制
    道德的自由是最高的自由。

《愛彌兒》論教育

自然的自由 -> 法律的自由

= 道德的自由

重新從社會狀態 培養出(家庭教育) 自然

教育作為「危險的增補性」

教育的原則

  • 否定(個體)教育 15歲以下 發掘自我本性 用身體(非理性) 與人的關係 物的層面 獨立自主 延遲 非 加速 教育(包刮 知識性教育) 不服從任何東西
  • 社會教育 跟其他人生活 他與他人的關係 學習道德 理性 善惡

三個方面接受教育

  • 自然
    自然的培育,就像我們身體器官的生長
  • 事物
    從周圍環境中獲得經驗

  • 只有人的教育完全由人來控制。
    在人對人的教育中,存在著巨大的誤區:成人希望孩子按照自己教導的那樣說話和行動

(1)自然

教育的三種類型是相互衝突的
自然人為自己活著,他就是整體,只靠自己;
公民只是分數中的分子,他的價值依靠分母

(2)社會組織

社會組織就是使人脫離自然,把人的獨立性轉換成依賴性

人接受教育,以適合他的位置
真正的教育不是用種種規範加以束縛,而是要順其自然

愛彌兒不再哭鬧,而說「我很疼」,他知道了符號的意義。符號代替了事物,這是另一種危險的增補性,因為從此他接受「話」的教育

從那裡萌生種種道德想像。其危險傾向於:「話語」教育增生出愚蠢的、學究氣的命令式方法,從而使孩子不是獨立地學習

試圖用詞代替事物本身:詞是理性的,對孩子來說是陌生的。當我們以這樣的語言「教育」孩子時,其實是培養他們習慣於滿足這些詞,以及由詞衍生的觀念

文字對孩子是個異物,他首先教會孩子的,是服從異己的觀念,學習與一個陌生者獨語,在文字上寄託全部感情

五種感覺越是靈敏,越能保誠人的自然原始性。

(4)少年:自然經驗的膨脹

逐漸長大的過程就是在身體和精神上「填補」的過程
教育的第三階段(12-15歲):這時期,孩子身體上的成熟比心理上的成熟更快,因為最強烈的感情─愛情,他們是不太懂的

首先有身體上的衝動
其次有心理上的好奇伴隨著意識活動,他要知道更多的東西。
他還沒有理性,他沒有脫離感性的世界。「感性是理性唯一的嚮導。」
如果你用理性代替他的好奇心,他就會停止思考,他就只是別人思想的遊樂場。讓少年自己思考!與其讓少年看地球儀上的大海河川,不如讓他身臨其境
不是符號喚起熱情。但是「老師」只想讓少年注意各種符號。
符號所具有的一般缺點:在使人進步的同時也使人退步甚至墮落,因為他使人們無知,不再天真。

除非萬不得已(不用符號揭示出事物本身),不可用符號代替所指代的事物。一切增補性的物件本來是為了更加方便而設計出來的,比如文字代替記憶,望遠鏡和顯微鏡代替肉眼,如此等等。但是,在享用由於這樣些技巧和儀器代替活的經驗而帶來的便利的同時,我們必須付出代價,因為我們將逐漸依賴那些增補物,以至於記憶力減退,不再相信自己的雙眼。

少年更需要了解的是事實,而不是原因。我們真正的教師是經驗和情感

商品交換。用貨幣的一般觀念(或物的等價物)與特殊的物品交換。 或者說,國家和貨幣都是從人的自然狀態下異化出去的身外之物,增補之物

等到孩子逐漸脫離自然狀態後。少年開始知道,除了在自然狀態下的基本需要之外,每個人還有自己的特殊能力和需要,每個人自發地傾向於更適合自己的領域。所謂交換也是個人能力之間的交換,每個人都為別人貢獻自己的能力,同時也利用了別人的能力

知識的增加使人更「聰明」,「無知」卻使人更「幸福」

(5)成長的熱情與煩惱:自戀與他戀

我們出生過兩次:生為實存與生為生命,生為人的身體與生為一個人(出生後的自然狀態與真正投入生活)

愛重要,否則就沒有享受生命
為人的本性是熱情、激情、愛情等
人活著就都會離人而去的源泉,是人的自戀
人的自戀;這樣的熱情是人的原始本能

對別人的感情看做自戀的一種增補
自戀的自然基礎是保存自己的生命 第一天性
愛別人 第二種感情

感情源自他需要周圍人的友善和幫助
無論自戀還是他戀,都說明人的本性為善

人性的弱點呢?其中之一是同情弱者。「對我們的同類,我們的情感與其說是為他們的喜悅,不如說是為他們的憂傷所吸引。」

人共同的需要引出的事共同利益原則,人的情感(博愛)則是源於人的苦難

人的本性上是不幸福的,苦難越多,體驗越複雜、深刻,越能昇華為文學和哲學,而快樂卻是簡單的。
人的快樂被人身上傳染的不是同樣的快樂或愛,而是嫉恨。
憐憫是積極的,它使我們感到愜意;
嫉恨是消極的,它剝奪我們的幸福感。
盧梭的態度是,要愛彌兒多憐憫,少嫉恨。

自由、平等、博愛在盧梭這裡不是抽象的觀念,而是衝動的感情

「在只有理性,沒有良心的幫助,我們不能建立任何自然法,如果全部的自然權利不仰仗人心某些本能的需要,那麼這些權力就只是白日夢

自然權利緣起於道德感情

聯繫道德談政治

人離開他人無法生活時,以自然權利和社會契約論為基礎的國家便出現了
這個由社會契約產生的異物一開始就有虛假、特權、腐敗的影子。

感性是基礎,在先;理智是引申或增補
任何增補都是危險的,都會成為一種異己的、壓迫性的力量

理智是「積極的」,感受性是「消極的」。「積極的」含義是征服、壓迫、同化,「消極的是」只守著自己的良心。判斷詞「是」也意味著交往,一種危險的交往。

把「感情」換成「應當」,就做到了道德形而上學領域

(6)第二性

男性與女性要互相增補
盧梭有「男性中心論」之嫌

一個女人越像男人,在男人眼裡就越沒有吸引力,反之,男人對女人亦然。不要在女人身上挖掘男人才有的潛能,這等於損害了她的天性

愛是一個非常不實際的東西,是一種危險的增補性
愛和美一樣都是再創造出的享受
所愛的不是一個實實在在的對象,而是自己的意願所創造出來的意向對象

(7)愛彌兒的幸福或盧梭的自由風格

走路之所以自由,因為靠的是自己的腳。走路也是勞動,勞動是快活的泉源。那個坐在馬車上的人之所以委靡不振、昏昏欲睡,因為它把命運交給了別人

選擇沒有走過的路就是創造,創造是快活的

他的自由之真諦乃是幸福
自然權利、理性等 的著眼點都在於幸福
熱情裡也含著無聊和焦慮
我們對自己存在的熱情使我們如此惶恐不安,我們寧可尋找幸福中欺騙自己,也不能無所作為
幸福中的形而上性質以及盧梭的固執己見

results matching ""

    No results matching ""